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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印章的管理规定 |
文章来源:雕刻机
添加人: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8/11/12 2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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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在全国范围内,应当说加盖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皆可。
但各地可能有特殊规定,如上海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60号)有关规定。 “从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本市各纳税户一律使用椭圆型,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各纳税户在收到外地单位开具的发票上若有其他形状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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